滨城法院“法官说典”——“新官”能否不理“旧账”?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9日 | ||
案件详情 被告某村委会因年终还账需要,向原告于某生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被告村委会加盖印章的借条,被告原村委会主任于某新及该村“两委”成员共同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村委会偿还利息1万余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某生将该村委会列为第一被告、将原村委会主任于某新列为第二被告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现村委会主任张某辩称案涉借款系原村委会借款,应由原村委会主任于某新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生借款2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于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于某生与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某村委会拖欠原告于某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于某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某新在借条中签名,并无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还款的意思表示;其次,被告于某新与该村另两名“两委”成员共同在该借条上签字,系代表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其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该村民委员会承担。村委会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村委会主任的变更系其内部事务,并不影响该村委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义务的承担,对于被告现村委会主任张某主张案涉借款系原村委会借款,应由于某新付主要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主审法官 张建伟,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法学本科,1995年进入滨城区法院工作,滨城区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一级法官,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等。 供稿人:商丛丛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