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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0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文件

  滨法〔2017〕19号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

  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掀起执行声势,提高工作实效,推进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省法院决定自2017年6月15日至9月25日,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根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和宣传力度,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未结积案。对排查出的超期未结案件进行集中清理,下大力执结;对尚在执行期限内的新收未结案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遏制末结案件存量不断积累的势头;

  (二)规范终本案件。对终本案件严格进行“六查”,查缺补漏,规范管理,畅通恢复执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终本案件清单;

  (三)化解信访案件。重点清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和中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四)集中执行未结涉民生案件。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案件全部执结;

  (五)集中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对全区涉党政机关积案全部执结;

  (六)完成执行案款清理任务;

  (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严厉打击一批抗拒执行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三、时间安排

  “百日执行攻坚”活动为期100天,从2017年6月15日开始,到2017年9月2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7年6月l5日至6月20日,进行动员部署。要广泛发动,提高认识,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排查未结案件底数,分类制定执行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中院执行局。

  第二阶段:2017年6月21日至9月20日,进行强力推进。要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执行措施。要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和打击惩戒力度,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坚决执行到位。活动期间,要拘传一批、拘留一批,打出声威,并以打开路,以打促执,实现各项工作指标的突破。

  第三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9月25日,开展总结工作。认真回顾活动开展情况,建立制度机制。2017年9月25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中院。

  四、工作要求

  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活动任务重、要求高,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精心部署,为专项活动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我院成立“百日执行攻坚战”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乔兴明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办公室主任李兴华同志任副组长,王兆庆、曲新林、高新华同志为成员,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同时,要积极向区委政法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推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二)加大办案力度。要狠抓工作落实,用足、用活、用好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对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该曝光的曝光,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打出执行声势,彰显司法权威;对执行难度大的“钉子案”、“骨头案”,要专题研究,一案一策,力求突破;要坚持多办案、办实案,专项活动既努力提高结案率,更要注重实际执结率、实际到位金额、实际发放执行案款。尤其要重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财产而长期积压的案件、消极执行的案件、信访案件等,通过专项活动使一大批案件得到实际执结;要严守执行工作纪律,依法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杜绝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要坚持“两手抓”,把专项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专项活动开展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三)强化指导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情况调度会议,对清积进度情况、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等进行集体会诊,加强监督指导。每月的通报,要严格审核,力求数据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四)掀起舆论宣传强大声势。要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造势活动,营造良好执行氛围。要扩大宣传的范围,既要加大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宣传力度,更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将专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推出执行工作微信公众号,运用好自媒体舆论阵地;要丰富宣传的内容,既要宣传大力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正面典型,也要曝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是暴力抗法的负面典型;要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专项活动的相关情况,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传递执行工作正能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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