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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关于加强协作 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

  关于加强协作 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就加强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三)依法收拘被拘留人;(四)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五)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一、关于协助提供查询信息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下落等相关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

  (二)人民法院到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和工作证。

  (三)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相关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制作成《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回执》回复人民法院。

  二、关于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问题

  (一)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应当由法院派员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拘留决定书》或者《拘传票》,同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上述函件五日内,应当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将需要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予以通报,便于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

  (三)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拘留或拘传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应当立即控制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应当立即指派承办法官和充足警力,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被执行人被控制至移交拘留所期间,执行法院要加强对被拘留(传)人员的询问和看管。

  公安机关参与实施拘留或拘传后每人次奖励500元。

  (四)人民法院因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人员或者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履行了义务,需要撤销协查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具《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并附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五)人民法院在办理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再行委托。

  (六)对涉嫌犯罪并潜逃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函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库。

  三、关于依法收拘被拘留人问题

  (一)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司法拘留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拘留所出示工作证,并送达《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两所人员信息采集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人民法院到拘留所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予以看管。

  (三)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建议停止执行拘留复函》送达拘留所。

  (四)收拘女被拘留人后,如果不具备拘押条件,拘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合并看管。

  (五)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做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负责拘押的拘留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四、关于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问题

  (一)需要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制式表格,分管院长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同时附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出国(境)申请依法不予批准。通报备案不批准出境的期限为3个月至5年。

  通报备案不批准出境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在原通报备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续报;到期不续报的,原《限制出境决定书》自动解除。

  (二)对持有护照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扣押其护照。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拒不交出护照或不能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请滨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

  人民法院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宣布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护照作废的,应当出具《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函后,应当及时作出护照作废的决定并填写《宣布护照作废回执》回复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提前解除出国(境)限制,应当及时将《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撤销手续。

  (四)对不需要扣押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限制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限制出境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送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五、关于打击拒执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问题

  (一)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报告,报请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等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当即出具回执。

  (二)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但因法院缺乏侦查手段导致某些证据无法获取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接受,并可通过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进行初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函告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七、关于加强信息沟通问题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对口联系单位,以保持良好沟通。

  人民法院确定的联系单位为本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公安机关确定的联系单位为本局法制大队。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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