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关于加强协作 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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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3日 |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 关于加强协作 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就加强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在协助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协助查扣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职责。 一、关于协助查扣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问题 (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需要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的,应当向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提供协助查扣通知书(注明被执行人信息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手机号码)和工作证,委托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办理。 (二)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接受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扣车辆的,应当在3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型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本市公安交巡警视频车辆监测系统,锁定车辆登记业务,查找滨州市滨城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车辆。 (三)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应及时通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扣押文书。 (四)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发现协助扣押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局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 (五)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视频侦查等执法过程中发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扣车辆的,应当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到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交接车辆。 (六)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发送《撤销查扣通知书》。 二、关于加强信息沟通问题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与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对口联系单位,以保持良好沟通。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确定的联系单位为本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确定的联系单位为本大队交管科。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执行。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 2017年8月3日 2017年8月3日 附:1、《协助查扣通知书》 2、《撤销协助查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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