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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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8日 | ||
滨法[2010]36号 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对于财产刑的执行统一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二、刑庭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将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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