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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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8日 | ||
滨法[2011]25号 滨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的具体安排,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本次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要努力实现以下四项目标: (一)有效提升甄别各类规避执行行为的能力,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执行工作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建立和完善我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等反规避执行对策和配套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及财产追查机制,在加强和执行联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 (四)加大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执行抗干扰机制基本形成。 二、组织领导 对于本次集中执行活动,我院将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成立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院长乔兴明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魏学宏、副局长李波任副组长,执行一庭庭长尹森林、执行二庭庭长王兆庆、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明、办公室主任李兴华、研究室主任赵源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局副局长李波兼任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活动日常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办公室、研究室在后勤保障、信息宣传等方面予以配合。 三、方法步骤 本次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4月底),组织准备阶段。由我院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对专项活动进行总体部署;成立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公布一批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进行反规避执行活动的舆论宣传,增强公众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认识,营造全社会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5月1日——11月30日),活动实施阶段。活动期间,及时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专项活动下发的系列文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题培训,提高执行局干警识破、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 专项活动实施阶段,省高院将集中开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一系列专项活动,我院也将根据市中院的部署和实际情况,针对执行实践中各种规避行为的表现、特点,结合我院执行情况,研究反规避执行的类型化措施或对策,及时发现、收集、分析、总结执行实践中反规避执行的经验和问题,开展系列专项活动。 在反规避执行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功效,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规范执行工作,健全相关制度,特别解决好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参与分配、协助执行等问题,进一步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建立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机制,对有能力履行但逃避、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全面总结我院在专项活动中创造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反规避执行的制度创新,加强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争取领导支持。要深刻认识开展本次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根据活动进展情况,及时、主动地向党委、人大进行专题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和监督。 (二)强化执行措施,壮大活动声威。由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案件当事人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合法、有效的反规避执行措施。 (三)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单位的外部沟通和协调,使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突出舆论宣传,扩大执行活动的影响力。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展开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法院内部和外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活动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积累的经验以及典型案例,扩大专项活动影响。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省高院执行局关升英局长就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省高院执行局关升英局长就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相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载于2011年4月1日山东法制报)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执行难”的形成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就曾指出,要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有新作为,要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规避执行有哪些具体的表现方式? 规避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二是外出躲债。一些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打“游击战”,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三是假离婚、假析产。在涉及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债务人往往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分给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规避执行。四是假诉讼、假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五是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比如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六是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据某法院统计,该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中,最终以履行和解协议结案的仅占32%左右。此外,实践中规避执行的花样还有很多,比如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对抗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二、规避执行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规避执行的原因非常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二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成本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三是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力。四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此外,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立审执配合不畅等,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规避执行有什么危害? 当前规避执行已成为债权实现的瓶颈、执行工作的短板。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这一现象在部分地方甚至愈演愈烈。规避执行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王胜俊院长提出着力解决规避执行问题,就是要立足执行创新,针对各种规避执行现象,研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通过反规避执行活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淳化社会道德氛围。通过反规避执行活动,还可以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四、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目标是什么? 一是有效提升甄别各类规避执行行为的能力,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执行工作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是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建立和完善我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等反规避执行对策和配套措施; 三是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及财产追查机制,在加强和执行联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 四是加大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执行抗干扰机制基本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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