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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转执行查控的操作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8日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转执行查控的操作流程

  为衔接好财产保全与执行查控系统,根据新的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立案后,在实施时需要执行网络查控的,应移送执行局,执行立案后进行网络查控,查控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回相关庭室。

  案件流转: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应当保密,保全转执行立案时,应由相关业务庭室内勤直接将手续转执综办,相关庭室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

  所需材料:立案时需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当事人的查控书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的相关手续等材料。

  具体操作:执综办审核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及时进行执行查控,对查控系统中有财产的要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等措施。对多份财产或银行存款数额较小需选择时,应与保全的承办人进行沟通,由承办人做出选择后实施。查控后一周内将查控及查封冻结结果一并转回业务庭室。情况紧急的,三日内办理完毕。

  保全执行由执行局立“执保字”案号。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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