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流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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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8日 |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文件 滨法〔2017〕1号 ★ 滨城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流程规定 为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作用,提升保全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范围仅限于车辆和银行账户存款查询及银行账户存款冻结。 第二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适用于诉讼中保全,不适用于诉前保全和仲裁保全。 第三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依保全申请人申请进行。 财产保全需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财产的,承办部门(人员)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网络执行查控通知书,连同保全申请人书面申请一并转执行局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查控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执保字”),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立案即时查控。经审查不符合查控要求的,不予立案并在1日内书面通知承办部门(人员)。 第四条 查控中,有多项财产可供查控或遇到疑难问题时,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应当即时征求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应当即时答复。无法联系的,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酌情查控。 第五条 查控结束后,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控结果交送承办部门(人员),由承办部门(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和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六条 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的财产,如需要续封(冻结)、解除查封(冻结)的,由承办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审判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工作,除情况紧急外,应当集约办理。 第八条 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完成查控工作后,应当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 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异地财产保全;除申请保全银行存款、车辆等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的财产外,被保全财产信息不明确或被保全财产线索不具体的,也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及本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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