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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定价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8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文件

  滨法〔2018〕20号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定价规则

  为了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规范民事执行中网络司法拍卖价格确定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需要拍卖财产的,应当先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格,再由合议庭确定被拍卖财产的起拍价。

  第二条 为了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并倡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拍卖财产的价格。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该协商价格可以作为被拍卖财产起拍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拍卖财产的价格无法协商一致,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进行协商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本院自行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格。

  因拍卖标的物较特殊,难以确定被拍卖财产价格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拍卖财产进行评估,依据委托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有较明确的市场或价格参照标准的,应由本院按照以下程序自行定价。

  第四条 由本院自行定价的,合议庭应参考当地相关网站公布的近三个月内相同地域成交的价格进行单价折算,适当考虑拍卖财产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对被拍卖财产的价格作出初步的确认。

  第五条 拍卖财产的保留价应考虑以下定价因素:

  1、机动车:参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投保系统中车辆实际价值;通过二手车交易中介确定市场参考价;

  2、商品房:近期同一小区或相邻地段司法拍卖成交单价;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评估价;二手房产交易中介近期成交价;二手房网上挂牌价;

  3、商铺:除参考商品房保留确定模式之外,参考商铺的年租金和租售比;

  4、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近期同一区段司法拍卖成交单价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评估价;国土部门同地段挂牌价。无证房产部分,参考建设银行的工程造价单位出具的询价意见;

  5、机器设备类动产:通用型设备,参照此前拍卖成交价抵押金额;行业协会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的价格意见。专用设备,参照设备生产厂家的价格意见或者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意见;

  6、货物类动产:参照当期市场交易价,有色金属类参照一周以内的期货挂牌价;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意见;

  7、股权、林权等财产类权利:股权可参照公司审计报告或近期司法拍卖成交价;林权等除可参照此前拍卖成交价外,亦可以向管理部门询价。

  第六条 合议庭初步确认的价格可根据案情需要提交本院拍卖定价小组讨论。需要讨论的案件,由执行局长向本院拍卖定价小组提交。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合议庭确定的价格应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核。

  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执行员应当向定价小组提供有关拍卖财产的现状及权利负担等内容的文字、视频或者图片等材料,审判长应对合议庭确定价格的理由和依据予以详细说明。

  第八条 本院拍卖定价小组由本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监察室及本院评估管理部门人员、区物价局等相关人员组成,定价小组讨论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第九条 合议庭最终确认的价格,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定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定价结果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认可该估价结果。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拍卖财产估价结果存在未予考虑的重要因素或其他重大瑕疵的,合议庭应当按照前述程序重新予以定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8年4月20日开始施行。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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