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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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 ||
被告人赵红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4名,分别是赵红、于瀛寰、刘聪、李晨辉、王显波、李喜霞、严光辉、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张东明、刁玉民、王世凯、梁吉礼。 被告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丈夫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发展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聪、李晨辉、李喜霞、王显波、严光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开始,通过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一期网点房等地经营“洗头房”,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自2009年年末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赵红共组织妇女卖淫数百次,通过抽头共计获利约人民币70 000余元。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洗头房”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敲诈勒索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因嫖资纠纷、口角等,殴打蒲某某、吴某某致轻伤。 赵红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底至2013年4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1起,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2002年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容留卖淫罪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晨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显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喜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被告人严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不得假释;被告人金保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许宏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蒋亚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张东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刁玉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世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吉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红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非法行业卖淫业中形成非法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赵红、于瀛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洗头房”店主交纳“保护费”“打点费”等手段对武夷山市场卖淫行业进行管理,实现对武夷山市场卖淫行业的非法控制,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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