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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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 ||
基本案情 2018年04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双方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位于广饶县泰安路以西、广福路以北、广平路以南东营广饶某小区二标段总承包工程。2020年03月30日,B与C公司签订《东营广饶某中央公馆二标段项目水电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范围为13号、15号、16号、18号、19号楼及本项目所有的车库及临街商业部分水、电、暖安装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的电气及水的预留预埋、弱电工程的预埋预留及户内穿线分包给C公司施工。 案涉工程在2020年09月30日竣工验收。A公司未与B公司进行结算。B、C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6249539.24元)、税金(50893.61元)、甲供材超欠供(12377.56元)、扣除三方供材未按合同履行采购违约金(23896.35元)、措施项目费用(317928.47元)、水电费(127693.92元)、已付款(3529000元)均无异议。B、C公司对甲供材款项、管理费数额、前期班组费用、案涉工程的“扣工”款存在争议。A公司未与B公司最终结算,但应尚有约1000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B公司。 为此,C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支付C公司工程款2479379.3元及利息279476.99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08日,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A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B、A公司承担。 B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的专业分包工程,C公司与B公司并未就全部完工内容进行结算,双方就甲供材扣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根据专业条款、第22条补充条款约定,C公司在B支付工程款前必须提供同等结算金额、正规百分之九增值税票据,否则,B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扣减完甲方供材电线、电缆款项后,B公司并不欠C公司所列的诉讼请求金额,应当在结算完成后再确认欠付金额。 A公司辩称,A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C公司所诉款项与A公司无关,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C公司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公司工程款1275851.14元及利息(以1275851.14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0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二、被告A公司在1275851.1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第一项)的范围内承担向原告C公司的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但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就本案而言,在东营广饶某小区二段工程的发承包中,由于C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A公司属于发包单位,B公司属于承包人和工程违法分包人,C公司属于实际施工人。虽然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B公司应当支付C公司工程款,故C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理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由于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A公司应当在欠付B公司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C公司承担责任,在查清事实后做出了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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