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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培训合同约定“开课不退” 法院认定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5日

  近日,广饶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霸王条款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院依法认定“开课不退”的约定系格式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无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赵某某作为其子张某监护人与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效记忆法入学协议》,约定对张某专注力和记忆力进行训练,课时为40节记忆力课程,每周一次课,课时费共计3980元。同时协议约定,一经开课,如学员单方停课,不退课时费,但可以转为其他培训科目。协议签订后,赵某某向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课程费3980元。在张某参加五次培训课后,感觉无法达到培训机构宣传的效果,且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在1个月内先后两次因教师原因调课导致张某不得不调整其他培训班的课程。赵某某遂向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回未完成课时的课时费3482.5元。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协议明确约定“开课不退”为由,拒不退款,只同意将剩余费用转为其他培训项目。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高效记忆法入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开课后,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老师原因先后两次调课导致学员张某上课不便,构成违约。且教育培训合同为涉及人身属性的合同,在张某不愿继续上课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不具有现实性。另,“开课不退”条款属于被告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先拟定的条款,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就此提示原告赵某某注意或者向原告解释说明,该条款对原告解约和退费权利加以限制,被告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认定为无效。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广饶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赵某某课时费3482.5元。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其履行过程需要合同当事人全程参与和互相配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无法强制履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通过提高培训质量,打造教育品牌来赢得市场认可,避免采用霸王条款限制学员权利。消费者虽然可以单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但可能会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教育机构损失。建议父母在为孩子选择教育培训项目时根据孩子的兴趣和特点,多做比较,理性选择,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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