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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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 ||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2020年,被告刘某分多次向原告陈某借款,原告陈某转账履行出借义务,但被告刘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截至2020年12月25日尚欠借款6950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69505元。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转账原因是按照双方合议,用于资金提现或多方转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3日-25日期间,原被告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转账记录30余条,陈某直接向被告刘某转账金额合计119550.01元,刘某直接向陈某转账金额合计54860元。 原告陈某提交的2021年3月16日其与被告刘某的通话录音中,原告陈某说“……不是老三借的我钱,是你借的我钱走的”。被告刘某说“不是当时我拿这个钱,是咱俩一块挣钱,我才拿的这个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原因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偿还,但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且没有借条,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系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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