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26日 | ||
案例: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实际系合伙投资法律关系,遂向原告释明可以确认其双方系合伙投资法律关系,并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明确表示坚持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然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但原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而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后,导致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因此不具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在实体上无法得到支持。故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参照此规定精神,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上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持该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
|
||
【关闭】 | ||
|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南民安路以东 电话:0546-6441476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