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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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9日 | ||
近年来,广饶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受理27件、2017年受理80件、2018年受理91件、2019年受理74件、2020年1—4月受理27件。同时,大量侵犯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立案受理,经审理,多数案件实质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审理上述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出嫁女、离婚女土地的违法抽回或土地流转金的扣发问题。 有些村庄通过村规民约规定,女孩结婚后两年或一年内户口必须迁出;离婚女离婚后户口在两年或一年内迁出。无论户口迁出与否,婚后或离婚后两年或一年后,原家庭承包的土地抽回或流转土地后的流转费用扣发。 2.入赘男要求发放土地流转费的问题。 3.因女方所在村庄发放流转费用,其所生子女落户于母亲村庄,要求分发土地流转费的问题。 4.村委依法或违法整体调整全村土地后,原承包户要求种植原承包土地的纠纷。 5.村委违法调整个别土地,抽回土地分配给他人抵顶人口地,原承包户要求返还土地的纠纷。 6.多户与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流转费用,农户起诉公司要求其支付流转费用或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问题。 上述纠纷处理原则: 1.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妇女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作为原承包土地不能抽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该妇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坚持了这一原则,均支持了该类妇女的诉讼请求。 2.针对第二个问题,认为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和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均符合法律规定。出嫁女的权利应适用于入赘男。入赘男离开原村庄,到新村落户后,如其入赘于二轮土地分配之后,新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后没有调整过土地,也没有因机动土地对其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流转的土地没有入赘男的土地,故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该类入赘男不应享有,向新村村委主张土地或土地流转费用的不应得到支持。否则,侵犯了享有该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的合法土地流转收益。 3.问题3的处理原则同问题2。 综上,承包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者是土地受流转方。土地流转的费用归承包者享有,没有土地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配土地流转费用。 4.针对第四个问题,省高院已有明确答复,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由人民政府处理。 5.针对第五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1年省高院会议纪要上的意见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发生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承包方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发包方返还违法侵占、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发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实践中,原承包户以村委会为被告、新承包户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要求返还承包地,法院支持原承包户的诉讼请求后社会效果不好,新承包户得到土地没有过错,是村委会分配给自己家庭新增人口的土地。得到的土地再还回人家,工作难做,容易形成涉法上访案件。 6.针对第六个问题,其根源在于将集体耕地流转至公司,变更了土地用途,特别是用于非农建设。法院可以认定流转合同无效,但由于涉及大量土地且土地当时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各土地流转的承包者也分不清各自的地界,造成土地返还无法执行。应当根据其根源,依据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由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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