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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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15日 | ||
2019年12月,广饶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公司股东起诉公司总经理侵犯公司权益案件。 东营某公司有股东四名,分别为张某、刘某、王某和李某,赵某为总经理,李某为公司监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赵某将公司的产品出卖后,将货款50万元指定购买方汇入其个人账户,且拒不交到公司财务。张某通知公司监事李某应以公司的名义对赵某起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并未以公司名义起诉赵某,张某遂以个人名义起诉赵某,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赵某将所占有的公司50万元的货款交回公司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广饶法院首次受理该类案件,在此将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裁判原则探讨一下。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仅适用于针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提起,但并非任何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均可提起该类诉讼。这种诉讼实质上是公司的实体权利,因此股东只能为公司主张权益,而非股东个人的自身权益,代表了全体股东的权益。股东只有在公司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管人员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违法公司章程、违法法定义务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控制公司,公司难以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追究,股东则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人员提起派生诉讼。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拥有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该类案件原告的前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无论持股时间长短均可提起该类诉讼,股份有限公司则需持股1%以上且持股连续180日以上的股东方能提起该类诉讼。 三、被告的主体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只能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人,即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管人员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法人、自人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司的诉讼地位 有些案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有些列为共同原告。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其仅享有程序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本类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是公司的实体权益,公司是案件处理的受益者。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公司显然不是被告,被告只能是给公司造成损害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公司是真正的原告。公司只能协助原告股东讲明侵权人侵权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将该类案件中的公司列为与股东一起的共同原告更为合适,列为第三人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的程序 公司有许多问题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等方式由公司机关履行职责解决公司的问题,维护公司的正常治理结构。股东派生诉讼属于例外,同时为了制止股东可能滥用该项诉讼,所以法律上对股东派生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股东起诉前,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起诉,如果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怠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股东则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六、裁判原则 1.被告不得提起反诉。 反诉是用来抵消、吞并本诉主张的。派生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主张,如果允许被告对原告股东反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并不能达到抵消其与公司之间利益的抵消或吞并。被告的反诉请求只能另案向股东个人主张。 2.被告抗辩事由的限制。 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告对原告的抗辩只能主张对公司的抗辩,而不能对原告股东进行抗辩。 3.未经法院允许,原告不得撤诉或原、被告和解。 在派生诉讼中,正真的受益者是公司,由于该类诉讼涉及公司的利益,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告撤诉或者和解的效力均及于公司和为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故原告撤诉和和解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之下,在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方能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和解。 4.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派生诉讼中,法院得判决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要受一事不再理规则的约束,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而对同一被告提起派生诉讼。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后撤诉的,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派生之诉,也不得参加或者介入其他股东提起的同类诉讼。其他股东如果有商量的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的,可以不受撤诉股东撤诉的影响,仍可提起派生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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