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借款出具
《连带责任保证书》
担保人追偿时
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连带担保":妻子为何被追债?
基本案情
许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钱某、白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许某妻子乔某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借款到期后,许某仍有19万元未还,银行将许某、乔某、钱某、白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许某还款,乔某等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阶段,法院扣划担保人钱某、白某2.7万元后,两人转而起诉许某夫妇追偿。乔某当庭抗辩:"我不是共同借款人,这是他的个人借款!不应向我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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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乔某坚称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自己仅是保证人。但法院指出关键细节:
签字即知情:乔某为许某的借款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表明,乔某对许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
共债共签:案涉借款发生在乔某与许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乔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事实知晓,有共同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乔某与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钱某、白某有权向夫妻双方追偿。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据此,其他借款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向借款夫妻双方进行追偿。这一认定标准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谨慎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因个人行为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签字即担责,三思而后行!
案例来源 | 韦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