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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典型案例:法院应当审查拍卖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利益以确定应否撤销拍卖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法院应当审查拍卖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利益以确定应否撤销拍卖程序

——恒盛公司诉宋某执行复议案

    关键词:撤销拍卖程序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撤销拍卖的情形作出了兜底性规定,但该项条款的适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严重程度应与该条前四项所规定的情形等同,如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第二,损害了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即因违反拍卖程序导致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才能撤销原拍卖程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基本案情】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丘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恒盛公司向章丘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恒盛公司称,在异议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章丘法院采取了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抵押的君之家园X铺,14XX、15XX房,14XX、15XX房,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截止今日,异议人未收到关于拍卖此标的物的通知及两次流拍报告。要求法院撤销(2016)鲁0181执904号之一的执行裁定及(2016)鲁0181执904号之二的通知书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章丘法院经审查查明,1、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恒盛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君之家园X铺,14XX、15XX房,14XX、15XX房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2016年6月29日,山东正诚房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正房估(2016)4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6年8月5日,章丘法院向恒盛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送达,刘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恒盛公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山东正诚房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答复,该院于2016年9月1日将该答复送达刘某某。2017年1月5日,章丘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恒盛公司所有的东方君之家园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5套房产,并向该公司送达。受托方山东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4日的《济南日报今日章丘》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3月29日10时至2017年3月30日10时,在济南法院拍卖网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还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等网站公告。此次拍卖因无人购买流拍。第一次流拍后,山东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6日的《济南日报今日章丘》再次刊登公告,于2017年5月23日14时至2017年5月24日14时,在济南法院拍卖网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该次拍卖流拍。2017年6月1日,章丘法院作出(2016)鲁执904号之一执行裁定,将上述流拍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按第二次流拍价4177665万元抵偿同额债务。该裁定书于2017年6月16日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恒盛公司,由该公司盖收发章签收。章丘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已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宋某名下。2017年11月2日,章丘法院作出(2016)鲁0181执904号之二通知书,责令恒盛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房内物品清理干净,并将钥匙交付该院。

   章丘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在对被执行人恒盛公司已抵押的房产拍卖前,已按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异议的答复、拍卖裁定,并在每次拍卖前依法进行公告,程序并无不当。据此,章丘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鲁01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恒盛公司的异议请求。

   恒盛公司不服异议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申请复议称,一、章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章丘法院自2017年1月5日作出裁定,拍卖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东方君之家园房产;截止2017年6月1日,作出裁定将流拍房产抵偿债务。在此期间,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拍卖的时间、关于拍卖的通知、流拍的报告等所有措施均没有通知复议申请人,导致复议申请人被排除在整个拍卖过程之外,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二、章丘法院上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被执行的房产系高档精装房,位于章丘区市区中心地带,2016年6月29日法院进行委托评估时复议申请人内部职工的优惠购房价格已近10000元,因评估价格偏低,复议申请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在章丘房价一路上涨的情况下,房产的拍卖价格关系到复议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复议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直接参与竞买及通知其他有意购房人竞买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因章丘法院未尽通知义务,致使复议申请人因不知情而不能参与,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知情监督权和优先购买权,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三、章丘法院(2017)鲁01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以每次拍卖前均依法进行公告,程序并无不当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我公司一直正常运营,章丘法院自下达拍卖裁定到裁定以物抵债期间近半年时间,没有向复议申请人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甚至电话通知。发布拍卖公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群,是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并非是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章丘法院(2017)鲁01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2016)鲁0181执904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6)鲁0181执904号之二通知书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鲁01执复4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生效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对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本条第一款第五项作了兜底规定,但该项的适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严重程度应与该条前四项所规定的情形等同,如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而一般的拍卖程序瑕疵,例如,没有送达评估报告、没有送达流拍报告等,均不属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第二,损害了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这里的当事人利益应当作狭义理解,即因违反拍卖程序导致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案中,章丘法院在启动拍卖程序前,向复议申请人送达了拍卖裁定,且依法向复议申请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异议亦依法作出了答复,章丘法院未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拍卖事项、流拍报告,属于拍卖程序存在瑕疵,并非是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另,章丘法院对涉案标的进行依法评估后,在经过两次网拍,且均流拍的情况下,以第二次网络拍卖的保留价作为以物抵债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因此并未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复议申请人以章丘法院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章丘法院(2017)鲁01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2016)鲁0181执904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6)鲁0181执904号之二通知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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