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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交通事故致人精神伤残赔偿的几个争议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3日

  -------对刘某诉张某某、刘某国、某保险公司精神残疾赔偿案的反思

  【裁判要旨】当交通事故致人精神伤残时如何赔偿?目前司法实务界各说不一,有的认为应当按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有的认为应当按照精神伤残的四级评定标准进行赔偿,有的认为按精神抚养金标准赔偿,还有的认为既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又要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等,各种赔偿方法众说不一,为了理顺目前司法实务界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有必要对精神残疾的赔偿标准做一下深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达到正确理解和适用精神残疾赔偿问题。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某、刘某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原告刘某系山东交通学院大四学生。2009年12月9日,被告张某某驾驶鲁AT3129号出租车沿济南市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一纬十一路口,与驾驶燃油助力车的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12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作出第2009124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在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维修车并赔偿原告刘某治疗费等共计200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某将原告刘某送至解放军第四五六医院急诊治疗。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头痛一个半小时,短暂失忆10余秒,经诊断为头外伤,软组织伤,医嘱休息七天。被告张某某又进行了理赔。2010年2月22日,原告刘某父亲主张,因原告刘某出现害怕车辆,不敢上路行走并产生幻觉等精神异常情况,其家人将原告刘某送至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刘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原告刘某在该院共计住院治疗64天,花费医疗费9388.77元。出院后,因原告刘某病情未能治愈,其又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及2012年10月10日在沂源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32天及31天。原告刘某主张,因其精神分裂症一直在治疗过程中,至今尚未治愈,其损害结果不能完全确定。

  审理中,为证明交通事故同原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告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后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后续治疗费,原告刘某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及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精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刘某2009年底发生交通事故不久即出现精神分裂症表现,交通事故作为一种心理创伤事件,被鉴定人精神分裂症的发生也是其诱发因素,故认为所患精神分裂症与2009年底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作出济三和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刘某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生活及工作,在病情发作时,需人看护,综合评定护理时间为200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需一人护理,误工时间为230天。原告刘某为稳定病情需继续口服药物,但因药品价格的差异,及药物用量需根据病情进行调整,其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以上两份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异议期内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内容提出异议。2013年7月5日,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原告刘刚批准颁发了残疾人证,原告刘某被认定为三级精神残疾。原告刘某据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2013年1月10日沂源县精神病防治院开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原告刘某因精神分裂症需终身服药,每月医药费1000元左右。

  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国、被告黄金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以下费用的70%:医疗费1519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误工费92080.8元,护理费2724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残疾赔偿金257550元,后续治疗费360000元,鉴定费4000元。除以上赔偿费用外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某某生驾驶的鲁AT3129号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黄金出租车公司,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某国于2007年8月17日与被告黄金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运营任务承包合同,被告刘某国擅自将事故车辆转租给了被告张某某夜间运营。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55元。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因交通事故的原因致刘某精神伤残三级,对精神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如何赔偿?

  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刘某主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患精神分裂症,四被告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所致其精神分裂症所造成的损失。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精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的交通事故同原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原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之一。该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有效,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被告张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撞伤原告刘某的行为系原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原因之一。根据该鉴定意见书所述,,本院酌定本次交通事故与原告刘某患精神分裂症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百分之五十。

  被告黄金出租车公司应当对被告张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国亦应当对被告张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鲁AT3129号出租车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精神残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其签发了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症。该证件系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审核颁发,可以作为认定原告刘某残疾等级的依据。其主张参照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因残疾人证所确定的精神残疾共四个级别,原告刘某构成三级精神残疾,其残疾赔偿金应当为257550元(25755*20*0.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于原告刘某事故发生时正值大学毕业,但所患精神分裂证已达三级精神残疾且至今未能治愈,给其个人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的参与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二、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医疗费759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9.98元、残疾赔偿金109580元。四、五、六、七、八、九、十、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35.02元、残疾赔偿金19195元、误工费10805.5元、护理费1362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十一、被告刘某国对上述第四至第十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二、被告山东黄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至第十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三、驳回原告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送达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二审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一、关于该起精神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判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四大争议问题:

  问题之一,精神残疾赔偿金是否等同于人身损害赔偿金?

  对于因民事侵权造成公民精神残疾的损害后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从以上三条规定、特别是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当自然人因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而致精神受到损害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分三种情况: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那么根据这三种类型又有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通常按十级伤残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一般按二十年计算可支配收入,精神抚慰金分为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额为5000元-10000元,而单位造成的抚慰金最高额可以赔偿10万元。

  而到了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又作了更深入的解读。请看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曲分了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时,不但可以请求包括医疗费等财产损害赔偿,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该规定详细的列举了人身损害财产赔偿的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等。但第十八条特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该两《解释》不难看出,如果受害人因民事侵权造成的只是精神损害,且该精神损害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严重后果),如本案造成精神残疾三级,就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精神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此时的精神残疾赔偿金就等同于人身损害赔偿金。如果除了精神伤残还同时有其他伤残的,其他伤残就不等同于精神残疾赔偿金。

  问题之二,精神残疾赔偿金是否等同于精神抚慰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解释》可以看出,当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包括致残、死亡,以及既使不构成残疾、死亡,但对受害人来说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打击是相当的大,至于精神损害有多大,介于精神残疾和一般轻微的精神损害之间。在这三种情形下,精神残疾赔偿金、精神死亡赔偿金,应该就是精神抚慰金。反之,如果不构成精神残疾、也不会因精神损害而死亡,那么精神抚慰金就是抚慰金,按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赔偿。

  问题之三、精神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能否同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解释》,精神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概念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看出,在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里明确了除了一般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外,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这时的精神抚慰金就包括了三种类型: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因此,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在这三种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三种赔偿方式中选其一种,而不能既赔偿精神残疾赔偿金、又赔偿精神抚慰金,这是司法解释的本义。

  只有在民事侵权造成人身其他伤残(不包括死亡)而非精神残疾情形下,同时又给受害者造成了精神上的介于精神残疾和一般轻微的精神损害之间时,侵权责任人既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又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问题之四,精神残疾赔偿是按十级伤残赔偿还是按四级精神残疾标准赔偿?还是按精神抚慰金标准赔偿?

  对于该问题争议比较大,笔者浏览了好多学者、律师的理论探讨,众说不一。因为对于该问题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造成目前计算精神残疾赔偿金标准五花八门的混乱局面。笔者引用的上述案例中计算精神残疾赔偿的方法,应该是一种独创和大胆的尝试。因为他没有按照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去计算三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人性司法化的情形下,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典范。笔者也赞同这种结合法律适用原则并有利于当事人的计算方法。因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和精神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人身损害残疾是根据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大小而划为十级。而精神残疾是根据医学上人的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被称为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根据“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社交活动能力”,而分为四级精神伤残。这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决不是简单的异曲同工,而是有其科学的人体损害程度和失去劳动能力程度依据,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问题上也不能简单的相互借鉴。所以精神残疾按照精神残疾划分标准、人身其他残疾按照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计算赔偿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赔付标准方法。

  至于精神残疾是否可以按精神抚慰金标准赔偿,这个问题实际上面已经谈到,精神残疾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但在不构成精神伤残等级、却又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参照有关各省、直辖市制定的精神抚慰金标准予以赔偿,如个人造成损害的按照1000元-5000元标准,单位造成损害的按照5000元-10万元标准赔偿等。

  二、对本案的反思。结合本案案例判决结果,虽然两审终维持了原判决,但笔者认为,原告刘某的精神残疾已经有关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达到三级精神残疾的严重程度,且鉴定结论也证实刘刚的精神残疾与此次交通事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从受害人诉讼请求看,既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残疾赔偿金257550元、又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而且判决支持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109580元,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这种判决结果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相矛盾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有待与诸法律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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