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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车辆,分手以后还能再要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2日

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亲密无间

豪掷千金不在话下

可一旦分了手

金钱纠葛可能随之而来

付出的一分一厘

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图片

那么

恋爱期间购买、赠与的财物

尤其是房产或车辆

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槐荫区法院左琦法官审理了

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且随小编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张某某(男)、王某(女)二人于2018年经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张某某购买了一辆总价值20余万元的汽车,当日与汽车经销商协商购车,先行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承诺尾款于202011月前付清,并将该汽车登记在王某名下。201911月,张某某提车后,该车一直由其二人共同使用。20206月,张某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3.车辆是王某财产,还欠银行近10万元由王某在所收某款中拿出还贷。”该承诺书最后注明“张某某本人自愿,出自内心……此承诺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20209月,王某将汽车开走并出卖后,支付了购车尾款近10万元。张某某、王某双方后期因发生矛盾,恋爱关系解除后,张某某将王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张某某自愿部分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王某名下,车辆先由双方共同使用,后由王某实际控制,系二人恋爱关系期间所为,属于赠与行为。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张某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向张某某返还购车款1万元,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许可。槐荫区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某购车款1万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为维护双方关系,出资为王某购买贵重物品,登记在对方名下,合情合理。双方发生矛盾时,张某某承诺将购买的物品赠与王某,试图挽回双方的感情。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张某某却以种种理由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提醒那些处在恋爱中的男女,慎重选择恋爱对象、慎重对待双方感情、慎重赠与贵重物品。金钱买不来真正的感情,若只图一时之豪气,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届时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恋爱本是美好的事情

相爱时请保持清醒

不爱了也请互相尊重恋爱需要双方共同付出

而不是单方的给予

……

来源 | 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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