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拒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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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 ||
夫妻离婚,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会割裂与孩子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夫妻关系的结束,也不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对孩子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吗?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0月生育一女小张。2023年2月,张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1.小张由女方抚养,并与之生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抚养费,直至孩子工作为止。小张称自2023年11月起,张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截止2024年4月,张某已欠付1万元。张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中被告按照原告主张支付抚养费吗?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张某与周某就小张的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小张主张张某自2023年11月起欠付抚养费,并要求其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对小张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张支付抚养费10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抚养费请求权是作为被抚养对象的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状态,夫妻之间对于抚养费的分担约定等因素并无必然联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得以免除。即使在父母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虽按约定可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依旧可以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同时,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以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客观上无须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跨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甚至期限不足以覆盖子女的现实需求。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主张增加给付或继续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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