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小额标的案件纠纷,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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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6日 | ||
乙公司是一家位于槐荫区,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广告公司。2021年乙公司与一家大型民营房企签署采购合同,为该房企旗下的山东子公司进行供货,而位于山东省某市的甲房产公司就是其中一家。2021年底,乙公司依照甲公司的要求,向其供货并开具了发票,虽然金额仅有4000元,但甲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推脱,无奈,乙公司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槐荫法院收案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并按照甲公司注册的地址邮寄了起诉状和诉前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到诉讼材料后,甲公司的法务随即联系调解员,调解员询问甲公司欠款是否属实,多久能够付清款项,但甲公司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避而不谈,直接询问提出管辖异议的答辩期是按照七日还是十五日,并提出该案件不应适用小额程序,要求给予十五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根据案件资料显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房企旗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高达5000万元,从其收到诉状的反应和法务对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了解程度也可以看出,该公司在处理纠纷案件时不第一时间去落实欠款问题,反而想通过诉讼程序拖延时间。调解员查看了乙公司提交的材料,其中供货清单详细,签署的采购协议中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又通过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获悉甲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欠款,已欠款一年之久,因乙公司前期垫付相关费用,资金紧张,所以不得已为了4000元起诉至法院。调解员将前期了解的情况以及与甲公司法务电话沟通的情况及时汇报刘佳法官,寻求法官的指导。刘法官了解情况后,查看了本案相关证据,并再次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民法及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管辖约定,乙公司已履行了发货义务,在甲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及发货清单中可以看出,乙公司开具发票后,甲公司未及时付款,乙公司注册地址为槐荫区,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乙公司可以在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调解。 刘法官跟甲公司的法务进行电话沟通,详细解释了管辖的规定,并告知甲公司,在诉讼中,不得滥用管辖异议,拖延审理周期,干扰诉讼进程,如构成滥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告知,甲公司应该及时核对欠款数额,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举证,该案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要求甲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授权并及时参加庭审。通话后不到半天的时间,甲公司的法务又主动联系调解员,其表示经与公司财务核对,欠款金额属实,同意调解。当日下午,乙公司的法人带着证据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前往法院签署协议,因甲公司在外地,甲公司法务申请网络开庭,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欠款,本案圆满化解。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大型房企旗下的子公司,有着专业的法务团队,但却想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拖延应付款的支付时间。乙公司作为本地的中小企业,虽然并未聘请律师,但完整的陈述了纠纷状况,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在司法办案中,槐荫法院努力从根本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感到司法程序不难办、依法办、尽快办,维护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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