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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内外当谨言慎行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5日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官的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法官理应独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行。

  日前,“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的6种交往行为,同时对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相关人员的接触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前,上海和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浙江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等举措,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内外的言论和行为进行规范。


  古今中外,对法官职业伦理的监督和管理无外乎从行为和言论两个方面。于法官而言,谨言慎行,既是法定义务所在,也是职业伦理义务使然。我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五个严禁”等无不对法官的言行做了具体规定。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作为公正形象的维护者、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推动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者和法律信仰的坚守者,法官应当谨言慎行,秉持职业操守,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判。

  首先,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应当自觉维护公正的形象。法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上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因其特殊的社会角色,法官的言论自应受到一定限制。法庭上,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矛盾激烈时,法官要尽量缓和冲突,不能发表轻率言论。法官不是鲁滨逊,要面对世俗生活,也有自己的亲戚朋友,在接受咨询时,避免随意发表意见,妄加评论及出现情绪化的言语,应客观、理性释明法律规范、法定程序、救济途径等,毕竟合理或不合理的界限有时难以确定。一旦措辞不当或行为失态,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法官的不当言论或举止经媒体渲染后,极可能成为爆炸性新闻或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法官的一言一行及给人的印象决定了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和感受。人民群众正是通过耳闻目睹和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评价法官,体会司法的公平正义。俗话说,“祸从口出”,法官要避免抛头露面,时刻需要注意方式方法,自觉维护司法尊严、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性。

  其次,法官是法律实施者,应当努力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公正的审判,体现在裁判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法律通过法官的运用而实实在在地调处着社会矛盾纠纷,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故法官应尽量避免在审判活动中做出可能有损一般公众信赖的言行和态度。无论是职务行为活动或非职务性活动,在法庭内外的公开或其他场合,“法官亦不得做出对任何人的公平审讯或论据造成影响之评语”。正所谓“判决之外,法官无语”,法官的言行应当表现在对庭审秩序的有效掌控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也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有据、用法适当;通过一个个案件、一篇篇文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从法官对证据的认证、事实的查明、裁判结论的推理与论证中认可裁判结果,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治的温暖。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官是居中裁判,公众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

  再次,法官是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职业共同体建设。法官不单单是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法律人之间不应相互拆台,对待律师、检察官要有应有的尊重和客观的评价,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行职责,从而互相认同、互相监督。法官与律师之间要在阳光下往来、法庭上展现身手,而不是勾肩搭背、称兄道弟或相互贬损、指责,口诛笔伐,导致职业形象整体受损,应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完善。法院同事、同行之间也要相互补台,法官谨言慎行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尊重,有助于维护法官群体的声誉。每个法律人要像鸟儿爱惜羽毛般爱惜自己的声誉。

  最后,法官是法律信仰的坚守者,应当避免一切合理怀疑。法律必须被信仰,“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官要坚守内心的道德律,避免法庭内外任何草率的言行,不应对正在进行和即将进行的审判进行公开评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关于有失公正的想象。法官配偶子女任职回避、业外活动管理等明确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目的在于从源头挤压合理怀疑的空间。实际上,多次不平的举动所造成的危害不亚于一次不公的裁判。庭上不说庭下说、庭上不见庭下见的不经意举动,哪怕庭上一个“暧昧”的眼神和不对等的发问,均会令人产生合理怀疑。法官个人行为不检点或品质恶劣,会使公众对其实现法律正义的能力产生合理的怀疑,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法官自己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并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每一个履职的细节,要做到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勿以善小而不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官的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法官理应独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行。(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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