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田晓军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 作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田晓军,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7709277721,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29号,住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外海蝶泉二区2号楼1单元1102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被监视居住。

犯罪事实:2016年1月2018年5月底,罪犯田晓军担任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在职期间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共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程艳(女,60岁)等38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7 700 000元,造成损失 5,551,603.25 元。案发后,罪犯田晓军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2)鲁01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田晓军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案件生效后(2023年6月7日)罪犯田晓军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组织诊断,证实其现属于怀孕的妇女,本院依法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4月7日罪犯田晓军以其是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出院记录、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其现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公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31-8167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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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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