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李菲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作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关于拟对罪犯李菲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李菲菲,1993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9304233423,大学文化,无业,曾任安信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商会分公司第一财 富中心销售总监,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高庄村34号,2023年2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5月5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4年5月21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因发现其怀孕而未予执行。

2024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3)鲁0103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菲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同案犯宋端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1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中,李菲菲向本院提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其于2024年6月27日分娩一男婴,现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拟对罪犯李菲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现予以公示。

如公示对象存在影响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刑庭工作人员反映。

公示时间:从  10月15日至10月 18日(不含节假日)

联系电话:82567153,82567103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