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落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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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8日 | ||
文 | 王长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询公司”)与江苏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伊娜多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认定三方均存在过错,美伊娜多公司、淘宝公司和美询公司各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涉案淘宝网店的积分和保证金。至此,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落下帷幕。 案情回顾 网店因供货商投诉被平台处罚 2019年3月15日,美询公司因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出售美伊娜多旗下品牌化妆品,被供货商美伊娜多公司投诉售假。淘宝公司在收到投诉后,通知并要求美询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申诉。 同年3月21日,淘宝公司认为已过申诉期,故对该网店作出立即删除商品、屏蔽店铺搜索等处罚。3月25日,美询公司向淘宝公司申诉,并提交进货发票。而淘宝公司以发票购买方非该网店经营者、开票时间晚于投诉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不成立。 同年4月30日,美伊娜多公司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淘宝公司又一次通知美询公司限期申诉。5月5日,美询公司申诉并提交网店购销合同书、发货单、发票。但淘宝公司以购销合同不完整、发票显示的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发货单未盖章为由,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随后,淘宝公司再次对网店作出处罚。两次处罚后,淘宝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对网店实施“在线商品不得超过5件”的措施,并于7月31日以售假为由罚没网店2500元保证金。 美询公司认为,美伊娜多公司系恶意投诉,同时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导致其经营的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及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美伊娜多公司、淘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要求淘宝公司撤销对网店的处罚,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美伊娜多公司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美伊娜多公司提供的非正品投诉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投诉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其与美询公司受处罚而遭受损失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淘宝公司事先未与美询公司约定申诉时间,无法判定美询公司的申诉是否超时,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未对投诉人进行转送及告知、未及时终止处罚措施,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责任。故判令美伊娜多公司撤销投诉,并与淘宝公司对美询公司的5万元损失各承担60%和4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美询公司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分别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定 三方均有过错 作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该案二审备受关注。经梳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供货商美伊娜多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投诉、淘宝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不当、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供货商美伊娜多公司系因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错误投诉,而非恶意投诉。首先,网店在两次投诉所涉经营中均有不当行为。其不仅以低于和美伊娜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所允许的价格销售,还违反了淘宝平台《规避信息的认定和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可考量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情形,对恶意投诉进行认定。因本案无法证明美伊娜多公司投诉时所提交的检测报告系虚假,且其在诉讼中已主动申请撤销投诉,故其投诉并非恶意投诉。 庭审中,淘宝公司表示,其对网店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及扣分等措施的依据为平台自治规则,即《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淘宝网关于违规行为扣分及节点实施细则》。二审法院指出,淘宝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系基于自治规则中对售假行为的处置条款,有其合同依据。不过,案涉网店于2019年5月5日提供的申诉证据已证明其售卖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可能性。淘宝公司在二审中也自述,网店提供的证据确实让其对网店是否侵权存疑。由此,在网店提供初步证据后,其发布的不侵权声明应为有效,但淘宝公司未告知权利人美伊娜多公司应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依法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必要措施,有违法律规定。同时,淘宝公司在处理第二次申诉中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例如,未明确给予网店二次补正的时间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供货商连续两次的投诉,导致涉案网店基本处于关店状态,造成营业额大幅减少,结合网店销售情况、处罚措施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网店损失为20万元;同时,因供货商投诉时有重大过失,应对网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方面存在过错,导致错误未能及时纠正,应承担次要责任;网店售卖涉案投诉商品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淘宝公司给予第二次补正机会时未积极维权,可适当减轻供货商和淘宝公司的责任。故最终判决前述三方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平台未履行反通知义务而担责应以过错为前提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吴慧琼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电商平台在收到声明后应予以转送、告知、及时终止已采取的措施。有效声明应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等内容。不过,对于被投诉方已提供有效声明但电商平台未履行转送、告知及终止措施的法律后果,尚未有明确规定。 “电商平台未履行反通知义务而担责应以过错为前提。”吴慧琼认为,就本案而言,只有当电商平台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其才对未及时终止错误投诉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在投申诉处理中应秉持中立原则。”吴慧琼表示,当平台依据自治规则审核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初步证据”时,应适用相同标准,平等对待。 吴慧琼指出,本案中,对于案涉网店提供的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淘宝公司实际适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审查标准,最终对其材料不予采信;而在对供货商侵权投诉所附证据的审核中,却没有作出被投诉商品与检测报告相关联的基本要求。淘宝公司对供货商与网店采用标准不一的证据证明标准,有违公平,实际对网店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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