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田旺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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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 ||
田旺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81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判决结果为:一、准予原告赵燕与被告田旺旺离婚。二、婚生女田奥菲由被告田旺旺抚养,原告赵燕自2011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田奥菲年满十八周岁;原告赵燕依法对田奥菲享有探视权,被告田旺旺负有协助义务。三、原告赵燕婚前财产新飞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四组衣橱、推拉橱、电视影视墙一套、菜橱一个、餐桌一张带六把椅子、六床被子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均归被告田旺旺所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6日 联系人:付新胜 联系电话:0538—6772185 联系地址:任城区人民法院南张法庭 张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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