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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8日

 

莘县法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政治部

前身为政工科。1992年,莘县法院设立政工科,2002年6月根据《莘县人民法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意见》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2019年1月整合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老干部工作等职能,政治处更名为政治部。

政治部的职责:

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法官登记和法警警衔评定与晋升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干警的工作考核、表彰和评先创优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负责干警的晋职晋级和工资调整;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法官协会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监察室

1989年7月28日,根据中央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设专职监察员。监察室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监察室的职责:

一、协助党组抓好法院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三、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控告、检举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查处和督促查处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六、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七、开展明察暗访和执法大检查工作。

(三)综合办公室

1982年,莘县法院设立办公室。2019年1月,整合办公室、装备计财科等职能,设立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的职责: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等工作;负责微机网络等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负责外事活动安排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负责诉讼费的收缴、管理;管理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和国有资产,拟定本院基础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等。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

1991年1月,设立研究室,2020年4月,研究室并入审判管理办公室。2008年10月,设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莘县法院把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及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整合,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

审管办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12号《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审判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并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主要承担审委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

研究室的职责:

一、信息简报写作。包括材料收集、写作及上报上级法院等;

二、综合材料写作。包括工作报告、总结、汇报,领导讲话等材料写作上报等;

三、司法统计工作。包括司法统计分析研判、组织课题调研等;

四、宣传工作。包括审判执行活动、会议等活动的拍照拍摄、宣传稿件写作、资料保存等;

五、新媒体工作。包括舆情监测、法院微博、公众号、天平号、今日头条号、法院内外网网站稿件发布、更新、管理等;

六、文件工作。包括上级文件的接收、呈阅、传阅,本院文件的保存等;

七、市民热线工作。包括热线的查实、通知、回复;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司法警察大队

1994年以前,司法警察由法院办公室管理。1994年11月,设立司法警察中队,为股级行政单位。2003年,司法警察中队升格为司法警察大队,规格为副科级。2012年8月,司法警察大队改为司法警察局。2018年,司法警察局改为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大队的职责: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常年担负着维护审判秩序、保卫审判机关安全的重任。肩负着警卫安全、法庭押解、看管被告人、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执行拘留、拘传,配合民商事案件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六)立案庭

1999年4月,莘县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2019年1月,整合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办、司法技术室的职能,设立立案庭(挂诉讼服务中心牌子)。

立案庭的职责:

一、对莘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

二、审查不服莘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监庭处理(2019年撤销审监庭,再审立案审查职能归立案庭);

三、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四、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五、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2019年,该项职能划归行政庭)。

(七)刑庭

刑事审判庭设立较早,1952年,建立莘县法院后即行设立,是县法院设置最早的下属单位之一,是县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11月,刑事审判庭改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同时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1988年,刑一庭更名为刑事审判庭,刑二庭更名为告诉申诉庭。2008年,设立少年审判庭,2019年,少年审判庭并入刑庭。2020年,在刑庭设立刑事速裁团队。

(八)民事审判一庭

1952年,莘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2008年6月,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简称“民一庭”。

民一庭的职责:

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及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案件(不动产登记、物权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保护等纠纷);

特殊类型的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等纠纷);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预售、销售、委托代理销售,委托代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临时用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拆迁、买卖、租赁、典当,地役权及其他以土地和房屋为标的的案件);

物业管理权纠纷案件,与房地产合同相关的撤销权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监理、装饰装修合同、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土地补偿款分配等纠纷案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 民间借贷及消费领域中涉及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其他应由民一庭审理的案件。

另外,民一庭负责对下辖法庭的业务指导及按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调研、汇总。

(九)民事审判二庭

1952年,莘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1982年3月,县法院设立经济庭,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是在1979年经济审判工作开始后逐步建立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1994年11月,设立经济审判第二庭。2000年5月,经济审判第一庭与经济审判第二庭合并为经济庭。2008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分立的规定,县法院将经济庭改为民事审判第二庭,简称“民二庭”。

民二庭的职责:

主要负责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具体为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

审理一审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指导人民法庭涉及商事案件的相关工作。

经济审判庭受理如下各类案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

(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

(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

(六)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

(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

除上列案件外,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

(十)行政庭

1989年6月,莘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2019年机构改革后,整合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设立行政审判庭(挂综合审判庭牌子)。

行政庭的职责: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提出有关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审判本院各类再审案件。

(十一)执行局

1984年12月,设立执行庭,为股级行政单位。2001年11月,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为正科级行政单位。

执行局的职责:

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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