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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娃娃股东”身份能否被承认
作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3日

  在历史沿革复杂的首发上市项目中,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问题是审核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合法、有效地解决股权代持问题对首发上市审核的重要性。在实务中,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股权代持现象较为普遍,股权代持的清理、解除程序也趋于成熟。但同时,股权代持还原后的“娃娃股东”问题成为上市发行审查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即拟上市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清理后,股东中存在未成年人的现象。

  近年来,首发上市项目中“娃娃股东”现象频现,甚至在今年7月25日过会、10月14日提交注册的创业板首发上市公司达科为的招股书中显示,一名出生于2005年的高中生直接成为该拟上市公司的第五大股东,持有拟上市公司7.73%的股权,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将结合以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持有公司股权问题。

  拟上市公司自然人隐名股东甲于2021年12月突发脑溢血去世。甲与其妻乙共育有一子丙,丙与其妻育有一女丁,丁系2012年10月出生,刚年满10周岁,尚未成年,同时,甲的母亲戊还健在,甲还有一妹妹己。

  由于甲的离世事发突然,尚未设立有效遗嘱,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甲的妻子乙、儿子丙、母亲戊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甲的妹妹己为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尚在,因此己没有继承甲遗产的权利。同时由于丙为公务员,不具备股东适格条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丙将其继承的发行人股权赠予女儿丁持有。但是仍存在一个问题:公司股权与其他财产不同,被赠与公司股权并成为股东并非纯获利行为,而是需要股东(被赠与人)对事关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并参与表决,即需要股东具备一定的公司治理的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那么,丙的未成年女儿丁是否有权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首先,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持有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只要相关法律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依照其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或者不作为。

  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此问题有明确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中写到:“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同时,湖南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湖北省襄樊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大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全民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也明确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最后,实践中也存在工商局将未成年人直接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的案例。例如,2010年8月16日,向日葵公司登陆创业板,吸引了媒体的眼球。媒体之所以广泛关注这家公司,不仅仅是因为它的上市实现了绍兴企业创业板上市从“0”到“1”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在这家公司的73名自然人股东中,有一名年仅6岁的“娃娃”。

  基于以上论证,虽然可以得出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赠与获得股权从而成为股东的结论,但此类股东并非与一般股东一样,享有全部的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后同意、追认。丙的女儿丁只有10周岁,为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各方面都不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条件的情况下,应由丁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表决权等需要股东作出意思表示的事项。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丁的法定代理人需以维护丁的利益为原则,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分丁的财产。

  股权代持中的“娃娃股东”现象虽然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解决和解释,但仍需注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避免因法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纷争,公司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可以提前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行使股东权利的范围、代理权限的期限等。另外,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也可以提前就是否允许未成年人持股、股东赠与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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