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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减少公租房转借转租乱象
作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4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8名公租房承租户因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被施以行政处罚。同时,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调查结果,对其进行后续腾退处理,且取消五年内再次申请资格。(3月11日《宁波日报》)

  申请公租房的对象,主要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的困难家庭。

  也就是说,公租房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特点,有特定的供应对象,资格条件限制较为严格,其所保障的对象范围小、标准起点低,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

  但是,公租房承租户自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利用政府以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提供的公租房从中牟利,擅自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挤占了公租房公共资源,扰乱了公租房市场的正常秩序,违反了相关的公租房管理规定,明显显失公平,理应实行退出机制,并按照规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的处罚。

  从目前来说,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监管的方式还比较单一,一般是通过定期年审、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鼓励群众举报等进行管理,公租房承租户转借、转租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果任由这种现象继续下去,不但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而且妨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隐瞒或弄虚作假,为申请职工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房产中介机构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也是违规行为,同样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对此,一方面要对公租房转租等乱象加强监管,依法治理,严格按照有关公租房管理规定,进一步打击公租房转借、转租、擅自调换等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像有些县市引入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公租房承租户进行人脸信息采集,确保承租户本人居住的做法,在监管实践中完全可以推广,以确保公租房公平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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