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法官 | 联系电话 |
(2025)鲁1302执3151号 | 临沂益成包装材料厂 | 安传伟、徐向莹 | 王友龙 | 9999元 | 临沂益成包装材料厂因经营地变更导致公户变动无法使用,其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案款支付独资人王友龙。 | 蒋鸿志 | 0539-8326691 |
(2025)鲁1302执31号 | 陈俊汐 | 陈羽轩 | 陈洁 | 6700元 | 申请人未成年,由监护人代收案款 | ||
(2024)鲁1302执恢2262号 | 孙丽娟 | 临沂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李广成、刘杏杏、毛洪艳、李学良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17239.82元 | 拍卖被执行人李学良名下房产,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代收过户税费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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