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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520”红包要得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1日

  甜蜜情人节,你收到红包了吗?

  “520”的承诺张口就来,“520”的红包随手就发;

  浓情蜜意时“拿去花”,一拍两散时“明算账”;

  恋爱频繁转账“对你爱爱爱不完”,

  分手闹到法院“爱情就像一阵风”……

  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或转账,哪些可以返还?哪些不能后悔?本期法院以案说法,教你依法谈恋爱。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5月分手,相恋10个月。恋爱期间,李某多次为杨某购买礼物、转账钱款、代付消费等。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李某累计向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8万余元;累计向杨某微信账户转账及微信红包转账合计14万余元。经法院核实明细,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20000元。

  另查明,双方交往期间杨某也曾向李某支付宝账户累计转账34000余元,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9000元,杨某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李某的情况。

  李某认为,分手后杨某应当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故诉至法院。杨某辩称,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互有花销,李某主动自愿花销钱款应当为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并无婚约,因此无需返还钱款。

  【裁判结果】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人之间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小额赠与,多以无偿为特征,但大额赠与通常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赠礼物或者是支出金钱等的消费活动,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李某、杨某交往近一年的时间,期间双方存在共同消费支出,并非只有李某单方面付出,杨某也存在金钱上的支出。结合法院查明李某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案涉款项不宜认定为远超李某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而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特定数额红包,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夫妻之间发特定数额红包,双方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不存在返还问题;情侣之间发特定数额红包,应视为赠与,但需要区分赠与目的:以维系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如未达成目的,受赠人需返还价值较大的赠与财物。

  一般性赠与VS大额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等,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支持撤销,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对于恋爱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则另当别论,需要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从而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婚约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均属于赠与,但根据恋爱的不同阶段,可分为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典型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了,赠与人达到赠与目的,就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如果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后赠与人仍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司法实务中,除彩礼外还有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均属于婚约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未达成的,赠与人也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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