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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延长招募临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期限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7日

  关于再次延长招募临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期限的公告

  我院于2023年5月24日在平邑法院网发布了公开招募临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单位未能达到我院公开选任管理人的规定数额,经研究决定将报名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9日18时,请符合招募条件并有意参与竞选的单位积极申报。

  特此公告。

  

  

  

  

  

  

  

  

  平邑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附件: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关于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依法受理债务人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竞争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为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为曹晓晨,注册资本2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果蔬罐头生产、饮料、水果、干果、蜜饯、米面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80636651.35元,负债总额为175143385.62元,所有者权益-94506734.27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17%。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管理人中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相关经验。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书(纸质版10份)、电子版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称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需提供原本)。

  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报价方案。

  6.管理人承诺如果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自愿放弃管理人报酬。

  四、选取方式

  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择优指定一家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另指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申报期限及方式

  报名期限:截止2023年6月9日18时,以发出电子版和邮寄之日为准。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网络等报名方式。

  六、申报地点及联系人

  地点: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兆帅     联系电话:18553957899

  邮箱:pingyifayuan@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保密承诺书》

  2.《管理人适格承诺书》

  

  

  

  

  

  附件1

  保密承诺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为参与破产重整案管理人指定,平邑县人民法院同意向我单位提供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和资料,我单位将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特作以下承诺:

  1.严格保密法院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保证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法院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3.如违约泄露法院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采取有效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造成的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4.严格在所接受的信息和资料被社会公知前对所收到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书有限期限的限制,并在评审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交回。

  5.本承诺书自加盖我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管理人适格承诺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我单位及拟推荐具体履行管理人职责、开展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有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我单位承诺在被法院指定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在申请人住所地确定固定办公场所,如不能确定固定办公场所,则视为申请辞去管理人的职务。

  本承诺书自我单位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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