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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兵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9号

罪犯徐兵,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7)鲁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徐兵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鲁刑终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19年7月9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之初不认罪,经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监狱的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2019、2020年我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曾向原判法院提出过申诉,但是经过干警的不懈帮助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认清自己贩卖毒品的危害性,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我意识到贩卖毒品害人害己。我的罪行纵容了吸毒者的吸毒行为,损害了吸毒者的身体健康,给很多家庭造成灾难,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安全和稳定,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内心中感到深深的悔恨与自责,并不断的在内心中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我之所以走到如今锒铛入狱的结果就是因为自己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自入监以来,我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在认罪悔罪方面有两次扣罚:一是2021年11月31日,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罚3分;二是2021年12月31日,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罚3分。经过警官的批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我真诚的认罪悔罪,书写了认罪悔罪书,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希望用自己踏实的劳动改造悔罪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的公民。”(见卷3至5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自入监以来在监管改造方面出现违规违纪3次,共计扣罚2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301.4分,获得表扬10次(见卷43至52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对于一审判决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被执行人徐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的执行裁定,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徐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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