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效促进审判权规范运行,根据上级法院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审判执行业务咨询机构,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裁判案件提供参考。
第三条 我院分别设立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5个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由院党组从相关领域的入额法官中指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由院长在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中指定。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从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中确定一名副主持人,在主持人无法主持会议时代为主持会议;应从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中确定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专业法官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应从相应审判团队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中指定一至二名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上述人员由主持人提请院长指定。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副主持人、召集人、其他成员、记录人确定后,应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与本院、同级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三)根据院长指派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裁判和其他审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事实认定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适用法律问题,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报请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院庭长在行使对特定个案的监督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或报请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矛盾纠纷敏感、涉众、易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者法律适用统一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多次来信来访及缠诉缠访的案件;
(四)院庭长和会议主持人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专业法官会议全体成员,包括记录人;
(二)经主持人同意参加的、与相关案件或问题有关的院领导、审委会委员、立案信访、再审、审委办、研究室等部门人员、纪检监察人员;
(三)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四)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主持人可以组织本审判团队的非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召开时间由主持人决定。一般应根据相关审执领域特点固定时间召开,便于本团队人员合理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向专业法官会议提交需要讨论的问题说明。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承办人汇报案情、争议焦点和倾向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合议庭其他成员以及院庭长、其他参会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三)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由主持人归纳多数意见后形成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完全平等,在会议上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应当由记录人现场进行记录,主持人及与会人员阅看并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入卷(副卷)备查。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咨询意见是否采纳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复议决定。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决定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的,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应当向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说明理由。独任法官、合议庭或者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按照程序提交院长或分管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加强讨论总结的审判工作经验、法律适用意见等的成果转化,并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指导审判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法官 会议规则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