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 杜洪芳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5日,被告冉某为原告辛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冉某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2012年8月6日,被告冉某再次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冉某借到原告现金5万元。被告冉某、翟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离婚。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被告翟某辩称,被告冉某自2005年起开始购买彩票,自2011年起大额购买彩票,仅在新博体彩竞猜店一家就购买了高达20至30万元的彩票。在被告冉某购买大额彩票期间,整天痴迷于彩票,研究各种游戏玩法,梦想中大奖,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所有收入都投入到购买彩票当中。被告翟某独立支撑家庭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为经济独立。从冉某买彩票情况看,完全系个人消费,该债务翟某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关于被告翟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翟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冉某之间曾经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原告辛某知道该约定,因此,应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该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本案中,被告冉某欠下的债务为其买彩票所欠,买彩票并不是生活所需,且冉某也未中奖,被告翟某没有从冉某购买彩票的行为中获利,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翟某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辛某与被告冉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被告冉某于2012年7月15日及2015年8月6日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被告冉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冉某也对借贷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冉某返还上述借款本金15万元。
对于被告翟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本案中,上述债务形成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翟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债务系被告冉某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实原告明知两被告之间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被告翟某辩称被告冉某借款系购买彩票,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彩票是国家特许对社会公开出售的博彩,所获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开性、公益性和合法性,故应认定被告冉某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家庭生产经营和合法消费的投资行为,所支出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消费,收益亦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此,被告翟某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即使原告辛某与被告冉某之间存在共同购买彩票的行为,也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所以原告有权就被告冉某的涉案借款向两被告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冉某、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15万元。
【法官评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是以排除个人债务的形式来推定共同债务。
购买彩票所欠债务不同于赌债。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婚姻法也将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视为准予离婚的条件。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债权,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不能称其为债权,赌债也不能成为法律支持的债务。但是彩票是国家特许对社会公开出售的博彩,所获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开性、公益性和合法性。因此,借钱买彩票所欠债务,属于合法债务。在被告翟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冉某借钱买彩票的行为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行为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冉某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家庭生产经营和合法消费的投资行为,所支出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消费,若中奖,所得收益亦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本案中,被告冉某因买彩票所欠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翟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