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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2日

  刑庭  罗晓庆

  【案情】

  2013年9月12日16时许,在博山区八陡镇和平商业街附近,被告人马某超遇见被害人吕某布骑摩托车经过,遂无故辱骂吕某布,吕某布调转摩托车回来想问马某超为何辱骂他,马某超看见吕某布回来,便立即上前殴打吕某布,后在二人厮打过程中,马某超用刀捅伤吕某布,致使吕某布左胸部受伤。经博山公安分局法医伤害鉴定门诊部鉴定,吕某布左胸部伤情属轻伤二级。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某超无故滋事,随意殴打并持刀捅伤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马某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马某超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超故意对吕某布的身体实施了侵害,但并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其实施的殴打行为是有目的地针对吕某布进行的,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超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超在路上偶遇吕某布,并无故对吕某布实施殴打,目的是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当心理,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因侵犯的客体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分属两个章节,看起来好像较容易区分,但寻衅滋事罪中有一种情形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伤害后果,即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该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性,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并出现两罪择一定性的随意性。尽管两罪存在众多相似之处,但两罪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两者的主观故意不同。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虽然在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中,有时候会出现针对性的目标,但是是否有针对性的目标,并不是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唯一标准。因为这种“随意殴打”是站在常人的角度,在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围内不会因为某一原因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寻衅滋事罪所表现出来的故意,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好胜,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者“胆量”,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即“流氓动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他人。在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也会伤害他人,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在于“伤害”,而伤害只是证明其“能力”、“胆量”的一种手段,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根本不重要,行为人追求的是在随意殴打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挑衅、侮辱产生精神上的刺激。

  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且严重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但其破坏公共秩序是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虽然有些在公共场所的故意伤害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但是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性相比,故意伤害罪所破坏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三、两者客观表现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且从行为人的手段上较为明显的反映出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目的,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如使用的工具应是比较随机的,而不是蓄意准备的;暴力方式挑衅成分居多,结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蓄意贮备的刀具或者枪支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产生威胁,就应认定超出随意殴打的限度,而应认定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到本案来看,被告人马某超先是在公共场所无故辱骂被害人,待被害人走到马某超面前时,直接殴打被害人,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超并未与被害人理论,也未提及双方有矛盾,且除被告人马某超自己的辩解之外,并无证据证实马某超与被害人之间有矛盾,被告人马某超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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