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 张显营
案情:被告人徐某、阚某商定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并分赃,后二人登上博山区11路公交车,在阚某的掩护下,徐某扒窃一乘客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下车后,二人查看钱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及其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二人将包内现金进行了分赃。之后,被告人阚某持被害人的医保卡(未更换密码),分别到博山区三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药店累计刷卡消费3000余元,用于购买大米、阿胶等物品。
争辩:二人被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辩解称,其只是分得100元钱,对同伙刷卡消费的事不知情,不应当对医保卡的损失承担责任。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事先约定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被告人徐某盗窃被害人的钱包时,主观上对钱包内的所有财物具有概括的非法占有故意,其实施的扒窃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并为同案犯阚某的后续刷卡消费创造了客观条件,实际分赃多少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其依法应当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其一,群众领取到医保卡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否则,一旦丢失或被盗窃,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刷卡消费。其二,医药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医药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范围,禁止向医保卡持卡人出售医药以外的生活类商品,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对一次性大额、多笔消费的持卡人,药店工作人员应注意核对医保卡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保存好消费凭证和账目,以便办案机关的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