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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离婚少分财产,实施家庭暴力离婚需损害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9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177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陈某曾于2019年向本院起诉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同意离婚。

原告陈某婚前以90 427.35元的价格购买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陈某缴纳了31 000.00元首付款及2 200.00元担保费。剩余款项办理了车辆贷款。婚内偿还了67 200.00元。前述车辆在前期双方婚姻异常期间由被告李某控制使用;原告陈某擅自进入被告李某父亲的厂区内,破坏门锁后将车辆拖走控制。虽经本院释明,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涉案车辆,原告仍擅自将车辆以20 000.00元的价格出售过户给了案外人。

2018年时,原告陈某曾出具承诺书一份,其中有我陈某不再和李某发生任何肢体冲突的内容。2019年,陈某与李某坐车行至张博路某路段时,因李某拿了陈某手机一事,陈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因被打伤前往淄博市第一医院治疗。淄博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左前胸部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双上肢外伤。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一切损失一千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淄博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其与陈某之间的录音显示,陈某曾承诺支付被告1万元医疗费,被告应原告要求打下收条后,原告将条子抢走。法院还就双方诉争的其他争议进行了查明。

裁判结果: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同意离婚,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应准予双方离婚。

现争议焦点为双方有哪些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被告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车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主张婚前部分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车辆已购买使用数年,存在折旧情形,原告庭审中认可的车辆现价值为6万元,远高于原、被告主张的变卖价格,故可按该价值确定车辆价值。按照婚前、婚后付款的比例,本院确认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价值应为35 4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原告无视本院禁令,在已明确告知案件审结前不得擅自处分车辆的情况下,仍擅自转让、变卖车辆,应在分割该财产份额时予以少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车辆所有权可归原告所有。在原告已擅自变卖车辆的情况下,原告应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30 000.00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承诺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病历、录音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确定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告存在过错,被告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应赔偿的数额为3万元。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前期原告曾承诺支付被告医疗费1万元的事实,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已主动履行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费用。对被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其他争议内容亦作出了处理。

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2020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前述内容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的事由,且需要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暴力,无论是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还是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都会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然而,家庭暴力依旧时有发生,受害者多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与儿童。全社会应达成这样的共识:家庭暴力决不是家庭私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对于正在或已遭遇家庭暴力的,首先应最最大可能保证自身及孩子的人身安全,伺机寻求他人或警方帮助;如若产生伤情,注意收集证据,尽快就近到医疗机构诊治,在就医时,告知伤害成因,要求医生详细、客观、准确的记录伤情;寻求妇联、村、居委会的帮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近年来,博山区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消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杜绝将家庭暴力作为家务事淡化处理,依法介入家庭暴力的治理、干预工作。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积极履职,根据申请依法出具人身保护令;对于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查证实施家庭暴力属实的,依法判决家暴实施者在离婚案件中承担相应数额的损害赔偿。本案即为众多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的一例。博山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效果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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