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系兄弟四人,他们的母亲于2019年去世,当时被告联系了原告博山某殡仪服务部承办丧葬事宜,但是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也未对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等作出约定。原告博山某殡仪服务部在操办丧事当中,提供了花圈、帐房用品、纸扎、骨灰盒等丧葬用品,自行记录了服务明细表一张,但原、被告双方均未签字确认。
丧事结束后,原告持有服务明细表要求被告结账,明细表记载的各项费用共计3580元,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无奈起诉至博山区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为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殡仪服务部是按照博山当地的风俗习惯安排的服务项目,价格也是公平合理的,虽然未与被告协商一致,但被告四人当时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且予以接受,应视为认可明细表记载的费用358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的服务价格不合理,有些项目也是多余的,因此坚持不同意支付3580元。
案件审理因此陷入了僵局,因为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各项服务的价格水平,但鉴定费用需要上万元,对于争议金额仅为“3580元”的案件来说,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于情于理都是不合适的。
法官因此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按照原告提交的服务明细表记载的项目,逐一与当事人核对价格,最终焦点落在一个价值1000元的“雕刻骨灰盒”上,被告对此坚决不接受,法官也认为骨灰盒价值较高,应经过被告明确同意后,原告方可提供。最终经法官做工作,原告同意放弃骨灰盒的费用,在被告支付2580元后,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从本案可以看出,原告的殡仪服务经营存在很多问题,仅仅是自己记录一张明细表,并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在殡仪服务中签订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签订合同注意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殡仪服务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经营范围;死者一方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要提供身份信息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2.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采用口头、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联系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要具体、明确。本案起因就是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没有约定清楚导致的,因此这一点至关重要,一定要约定清楚。
4.履行方式须具体:服务的起止时间、服务人员的数量及服务项目、方式必须约定清楚。
5.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