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多种网络便捷支付手段的兴起,电信网络诈骗也相随而生,衍生的犯罪利益链条中,涉及非法利用银行卡的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
有些人做起了倒卖、出租银行卡的生意,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有些是一次性支付费用,有些是按月支付租赁费。我院审结的被告人钱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中,被告人钱某自2019年以来以每张银行卡20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孙某等多人收购银行卡进行倒卖,非法获利6万余元。钱某的行为系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最终,钱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有些人通过向多家银行申领银行卡,再将这些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一次性或每张卡每月领取相应的报酬,任由这些银行卡被其他犯罪分子流转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我院审结的被告人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被告人赵某将自己在多家银行办理的4张银行卡连同自己的手机卡,出租给他人,每月收取一定的报酬,截至案发时,其银行卡内进项资金流水达200余万元,有多名诈骗案件的被害人钱款汇入赵某提供的银行卡。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积极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最终,赵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有些人除了实施上述第二种行为外,还积极与收购、租赁银行卡的“卡商”、“卡头”在宾馆同吃同住,陪同卡头用其提供的银行卡随时对外转账,并积极为验证提供指纹、刷脸服务,根据转账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赚取更多的好处费。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张某某等人不仅向“卡头”积极提供银行卡、手机,还听从“卡头”的安排,在宾馆同吃同住,待夜间随时配合刷脸转账,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不仅妨害了网络安全,还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查处上游犯罪和追赃挽损。最终,张某某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银行卡是用于便利大众生活和消费的重要信用支付工具,国家对银行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大家应当遵守银行卡的使用规定。利用银行卡额外谋取非法利益,不论手段如何变换,都改变不了违法犯罪的本质,最终害人害己,到手的不义之财不仅被追缴,还要承担相应的刑罚,鸡飞又蛋打,“罪”后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