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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法院分析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5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的房地产市场日渐活跃,村民将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出租、出售的情况日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农房屋纠纷也逐渐增多。

  经分析,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纠纷形成原因较为单一,多数因拆迁利益驱动导致。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改造拆迁日趋普遍,原价值不高的农村房屋因拆迁补偿或换社区楼房使得房屋迅速增值,卖方产生后悔心理驱使纠纷形成。二是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类型不一,案件诉求基本一致。该类案件起诉目的基本是收回已卖房屋,但是当事人主张纠纷的法律关系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房屋买卖行为、返还原物纠纷等类型法律关系。三是买受人身份多样,涉诉案件多集中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买受人。买受人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等,但涉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房屋的情况。四是涉案买卖协议口头形式居多,书面协议少且不规范。多数房屋买卖行为的发生距离案件起诉时间较为久远,双方买卖多以口头协议为主,即便存在书面合同也不规范,存在瑕疵。五是结案以调撤为主,判决为辅,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买方。本院受理的此类纠纷大部分系卖方违约,以与被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买卖关系,该类案件若以判决方式结案往往不利于买受人,为维护诚信社会秩序,法官在案件处理上往往以调解为主,因卖方也明知自己违反了诚信原则,故该类案件调撤率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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