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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法院四项措施力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4日

  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周村法院积极作为,采取多种措施力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率逐年上升,出庭质量明显提高。2016年出庭20件,出庭率90%,2017年出庭39件,出庭率97.4%,今年截至5月,出庭8件,出庭率100%。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积极加强沟通,“三个释明”增进双方理解。对于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庭前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告知负责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后果,充分行使释明权,争取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片面理解该制度、盲目要求指定负责人出庭的行政相对人,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增进双方理解。开庭审理后,充分利用释明效应,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促进纠纷和解。

  二是提升应诉质量,“两个作用”突出制度意义。一是发挥“引导、修正”作用,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在庭审时注意把握庭审节奏,在保证开庭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出庭负责人履行举证、质证、答辩职能,让负责人真正了解案情,切实思考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出现纠纷的原因、客观存在的不足,不断规范、提升今后的工作。二是发挥“主导、解纷”作用,对于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搭建调解平台,充分发挥负责人“拍板”的主导优势,在合法前提下尽量进行调解,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避免程序空转。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三种交流”提高负责人的思想认识和应诉能力。在区法制部门的推动下,定期以“联系会议、个案点评、法官授课”三种方式与行政机关人员面对面交流,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讲解,对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惑。2015年以来组织各类培训授课16班次,受众1200余人次,大大提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执法水平和应诉水平。

  四是实行评价机制,“一个报告”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履行出庭职责。向区法制部门及上级法院定期报告负责人出庭情况,以量化考核的形式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化被动应诉为主动参与,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予以公开,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并将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负责人年终考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对进一步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政府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周村法院通过以上措施,切切实实让老百姓告“官”能见“官”,达到了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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