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周玉玲:
申请执行人陈富磊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市中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富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2011)市中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