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一审公诉、自诉或有德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一审案件 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或有德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各类民事案件。 三、夏津县区域内或德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由我院管辖的各类行政一审案件 四、执行案件 1、由我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 2、本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3、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